世间万象,有的一眼便可望穿,有的确实如这似是而非的典故,经常迷惑人的大脑。
特别是当一些重要的概念,看起来似曾相识,听起来耳熟能详的时候,对大家理解的挑战更大!
在国企改革发展方面,近几年也有这样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凝神聚气,仔仔细细的进行解剖。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组概念。
您知道对于一名国企干部,或者管理人员,什么是政务处分?什么是纪律处分?什么是责任追究吗?这三个概念是什么联系,又有什么区别呢?
这几年一直强调的容错免责,又和这几个监督处分概念,是怎样对应的呢?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要先从这几个概念的出处,从政策的源头去看一看。
请各位先记住答案:
政务处分,是指对一名国企管理人员,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详情可搜索zhizhengce.com)进行的处分;
纪律处分,是指对一名国企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的处分;
责任追究,是指对一名国企经营管理人员,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及部分地方的类似规定,进行的处理和追责。
至于容错免责,是指对广大国企干部,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建立的容错纠错机制。
前三个概念是一组类似概念,第四个容错免责是对其中某些情况的包容性处理方式,像一种相反概念。
要理解好它们,我们需要把上面这四个政策的内容,进行总体的熟悉。
内容比较多,为了帮助各位国企朋友理解,我们整理一张对比表,大家详细对照了解:
在这个四个政策当中,大家对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三个内容相对熟悉一些,而2024年4月底刚刚出台征求意见稿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尚不完全了解。
在这里我们简单对这个规章介绍一下。
从上面的对比表格里,可以看到这个条例是根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两部分别在2018年和2020年通过的法律,而制定的。
所以,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可以这么理解:
它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国企管理人员出现的特定违反这两部法律的行为,进行的处分裁定。
这种处分,一共涉及到十种情形,我们在下面再说,处分的类型包括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属于针对管理人员岗位工作的“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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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这四个概念的基本政策出处后,我们进一步将前三个处分类型作为一组,来分析它们的区别和联系。
1、三种处分概念,内容层次区分明显
如果将针对国有企业相关人员的政务处分、纪律处分、责任追究三个概念从事项内容上进行一番梳理,您能发现,它们的层级区分是比较清楚的。
纪律处分涉及内容最广最全,政务处分范围居中,责任追究事项最为聚焦。
它们之间的层次关系,可以用一个三层三角型进行说明:
纪律处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分别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方面,对于包括国企干部党员和员工党员在内的党员工作生活进行了纪律约束,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纪律处分要求,这些规定共计106项。
从内容看,纪律处分是非常广泛的,涉及到每个党员所思、所说、所行、所为。
政务处分,是规定了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出现了政治方向问题、执行决策问题、不当牟利问题、收受财务问题、乱发待遇问题、违规取酬问题、侵犯服务对象问题、经营违规问题、金融违规问题、其他问题等10类问题的时候,需要执行的处分规定。
可以看到这10类问题,都是和国企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履行、岗位工作内容相关的,并没有涉及工作之外的内容。
责任追究,是针对国企经营管理者,在开展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资金管理、产权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其他情况等11项经营投资工作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由于违反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进行的责任追究和认定。
如果做个对比,国企干部责任追究的内容只涉及到政务处分规定的一个局部,特别是其中的“经营违规”、“金融违规”等内容,可以说是在这个更细分的领域内,根据经营投资的特点,进行了更加详细规定。
因而,我们的结论是,纪律处分涉及内容最广最全,政务处分范围居中,责任追究事项最为聚焦。
2、三种处分概念,处分类型区分明显
政务处分、纪律处分、责任追究三个概念虽然都涉及到违规的处分,但是具体类型是明显不同的。具体来看一下:
- 政务处分六种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轻到重,政务处分包括六种不同的类型,它们分别是:
第一,警告;
第二,记过;
第三,记大过;
第四,降级;
第五,撤职;
第六,开除。
- 纪律处分五种类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处分一共有五种类型,也从轻到重排序。请看:
第一,警告;
第二,严重警告;
第三,撤销党内职务;
第四,留党察看;
第五,开除党籍。
- 责任追究五种类型
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企经营管理人员由于未履职或者不当履职,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方式一共有五种。它们分别是:
第一,组织处理;
第二,扣减薪酬;
第三,禁入限制;
第四,纪律处分;
第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3、三种处分概念,主体客体交叉重合
如果从接受监督处分的人员,以及开展监督工作的主体来看,政务处分、纪律处分、责任追究三个概念,它们之间是既有重合,也有区别的。
- 监督对象有所重合
政务处分的监督对象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纪律处分的监督对象是所有党员,责任追究的监督对象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党员涉及范围最大,边界容易界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是哪些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当中,做了三段描述: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在这个规定当中,将国企管理人员的核心定位于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包括了独资全资、控股参股等各种企业,这个范围是较为广泛的。
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明确的规定范围,知本咨询认为基本与国企管理人员边界类似。
所以,政务处分、纪律处分、责任追究的监督对象,是有所重合的,这也符合国企的业务和组织特点。
- 监督主体分工差异
三种针对国企人员的监督处分,都应该由哪些职责部门进行管理呢?
这和政务处分、纪律处分、责任追究的性质差异有关系。
政务处分的依据是监察法,处理的职务违法行为,所以其监督主体是企业的监察部门。
纪律处分是党的规章制度规定,处理的是党员违纪行为,所以其监督主体是企业的纪检部门。
责任追究针对经营投资过程中的履职不当,其监督主体应为企业的审计部门。
所以,虽然同为处分约束,开展工作的监督主体是不同的,但是它们都在国企的大监督体系之内,需要协同配合。
到此,我们小结一下,政务处分、纪律处分、责任追究的关系和区别都是什么呢?
三句话:
内容层次区分明显
处分类型区分明显
主体客体交叉重合
当初步明确了前三个处分概念的联系区分之后,再来审视容错免责制度安排,就能够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容错免责机制,在国企中为什么很有必要推动,能够在哪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呢?这里面可能有两个内容需要讨论:
首先,违规处分是负向激励,容错免责是正向激励,都不可缺少。
法律、纪律、规章是基本的社会准则、行为准则,也是底线要求,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都要受到对应处罚、处分、处理,这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基本框架,是通过这样的机制,来促进人们认识到风险,不想、不敢、不会做这些违规的事情。
所以,违规处分的内容,就好比“达摩克利斯之剑”,是起到负向激励作用的。
相反,容错免责机制规定,是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使用的,通过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因而,容错免责机制,是一种正向激励。
从激励本身的角度看,大到一个社会,小到一家企业,如果只有正向激励没有负向约束,就会出现浑水摸鱼和胆大妄为者;同样,如果只有负向约束缺少正向激励,就会发生消极懈怠,涌现“无过即是功”的躺平心态。
正是因为如此,国有企业要全面重视将违规处分和容错免责两种逻辑统一辩证的使用起来,把住问题的两端,形成同时发力的拧麻花效应,这样推动生产力发展才最高效。
其次,容错免责有适应范围,不能触碰行为底线。
三个区分开来已经将容错免责的基本原则说的非常清楚,我们一同回顾一下:
第一个区分,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二个区分,是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个区分,是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比政务处分、纪律处分和违规追责的内容规定,可以看出容错免责的适用范围有两个特点
- 在政务处分和纪律处分规定中的法律纪律规定底线是不涉及的,也是不能触碰的。
- 在正常经营行为中,由于实验性、开拓性、无意性原因出现的违规结果,是容错免责的核心。
孟子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国有企业的发展进入到新时期,建设一流的企业,就需要一流的监督和治理,同样也需要一流的激励和约